新竹縣關西鎮坪林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辦法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1835A號令訂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及本縣114年8月18日府行法字第114554088號令修正之「新竹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二、依前揭準則第14條及第23條規定,各校應於不牴觸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所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之範圍內,訂定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規定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規定,並確保相關規範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及學生權益保障精神。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1835A號令訂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及本縣114年8月18日府行法字第114554088號令修正之「新竹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二、依前揭準則第14條及第23條規定,各校應於不牴觸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所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之範圍內,訂定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規定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規定,並確保相關規範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及學生權益保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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