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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1835A號令訂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及本縣114年8月18日府行法字第114554088號令修正之「新竹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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