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標準作業程序
一、目的:為規範海嘯來襲時,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之作業 程序及權責分工,以利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及時疏散撤離民眾,減 少人命傷亡,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相關法令: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 及其發布時機公告。
(三)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海嘯資訊發布作業要點。
三、海嘯預估波高分級表:
分級--海嘯預估波高
0--未達 0.3 公尺
1--0.3 公尺以上,未達 1 公尺
2--1 公尺以上,未達 3 公尺
3--3 公尺以上
四、海嘯警報發布時機、內容及通報: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氣象署)依氣象署海嘯資訊發布作 業要點規定發布海嘯警報,其發布時機如下:
1、美國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PTWC)海嘯報文內容經氣象署評 估臺灣沿海海嘯預估波高分級達一級以上,且預估三小時內 抵達。
2、臺灣近海發生地震規模七以上,震源深度淺於三十五公里之 淺層地震時。
(二)若非屬前款之情形,經氣象署評估臺灣沿海海嘯分級達一級以 上,且預估三小時內抵達,即發布海嘯警報。
(三)海嘯資訊內容包括:年度編號、發布時間、事件說明、海嘯預估 資訊、觀測資料或相關資訊。
(四)海嘯警報通報:由氣象署將海嘯警報通報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 關、相關單位及各地方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港灣及沿海電廠等)。
五、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時機及內容:
(一)發布時機:海嘯警報預警時間一小時以內之急迫狀況及預估波高 達危險程度時,啟動防空警報系統發布警報。
(二)發布警報內容:
1、具語音廣播功能:警報起始音為短音五秒、音符總長度為十 五秒(鳴五秒、停五秒、再鳴五秒)接續進行語音廣播並視 實際狀況持續發送,內容如下:
(1) 近海地震引起海嘯:「海嘯警報,海嘯警報,請所有民 眾迅速往高處疏散」。
(2) 遠地地震引起海嘯:「海嘯警報,海嘯警報,海嘯即將 於○○時○○分來襲,請所有民眾迅速往高處疏散」。
2、無語音廣播功能:警報起始音為短音五秒,音符總長度為八 十五秒(鳴五秒、停五秒、反覆九次)。
(三)解除警報:警報音一長聲九十秒。
六、海嘯警報發布程序(流程圖如附件):
(一)氣象署將海嘯警報通報海嘯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 【消防署】)、防空警報系統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 制所)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獲氣象署海嘯警報時,本諸權責決 定通知轄區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針對警戒區域透過警報臺,發 布海嘯警報。
(三)內政部消防署接獲氣象署海嘯警報後,通報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 揮管制所,並陳(通)報內政部備查。情況緊急時,得先行口頭 通知,書面後補。
(四)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接獲氣象署海嘯警報及內政部消 防署通報後,立即透過防空警報系統下達各直轄市、縣(市)警 察局民防管制中心,針對警戒區域,透過區域之警報臺,發布海 嘯警報。
七、本作業程序除適用海嘯災害外,當堰塞湖發生溢流或潰堤時,堰塞湖權責機關得準用海嘯警報辦理。 前項準用範圍,限於海嘯警報音符樣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4
(一)無語音廣播功能:警報起始音為短音五秒,音符總長度為八十五 秒(鳴五秒、停五秒、反覆九次)。
(二)解除警報:警報音一長聲九十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