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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8條、第9條之2、「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之1,業經教育部修正發布,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0月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6003035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旨揭停聘或資遣辦法係修正學校接獲檢舉,教師行為顯屬該法第4條所定不予處罰之情形,或符合學校依教師法第32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輔導或管教學生辦法者,應予結案;學校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顯屬第4條所定不予處罰之情形者,應通知檢舉人檢舉事件結案,且不通知學校處理。

四、考核辦法係修正定明因員額編制、為偏遠地區學校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學校派校內人員調查有困難者,始得派校外人員調查。

五、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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